信息是
我是一个代表性的决策者根据第65条的迁移法案1958。在达成我的决定时,我考虑了以下几:
在移民法和移民条例1994中所包含的有关立法
信息包含在本部门的程序建议手册3
和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以及
有关部门文件的有关资料。
判决理由
一个应用程序是为一类
签证和你的应用程序必须考虑对所有子类的标准,在该
签证类。
您的应用程序已被视为针对访问者
签证类别内下列子类的标准。
600游客
你不满足第600.211款的规定1994条,迁移:
“申请人真正打算暂时停留在
澳大利亚,因为
签证是被授予的,考虑到:
(a)申请人是否已基本符合条件
其中最后一个实质性
签证,或任何后续的过渡性
签证,由申请人举行的主题;和
(二)申请人是否拟符合本
子类600
签证将是主题;和
(c)任何其他有关事宜。’
在
签证签发前,申请人必须证明具有较强的财务、就业和/或个人关系,这将证明他们的激励,以遵守该
签证的条件,并离开
澳大利亚结束时,他们授权的临时逗留。我不满意你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种关系。
根据你的申请,我不认为你的陈述的就业情况是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你是一个真正的游客,承诺遵守你的
签证条件,并离开
澳大利亚签证有效期内。
你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表明你正在获得一个固定的收入。因此,我不认为你已经证明,有一个强大的财务激励你遵守你的
签证条件和离开
澳大利亚在你的
签证的有效期。
你已申请去
澳大利亚旅游。我已经考虑了你的申请信息,但是评估过程你都表现的非常小的如你打算旅行
行程的知识时,目的地等你有限的理解你说的
澳大利亚之行令人怀疑的你的意图旅行的善意,因此我不能令人满意的是一个真正的访问的目的是。
决策
由于您不符合附表2中的一个或多个条款的迁移规则,我发现您不符合授予的访客(英级)访客(子类600)
签证的标准。
因此,我拒绝您的应用程序的访客(英足总)访客(子类600)
签证在广州提出。
克洛伊
签证官
位置编号:60036114
移民与边境保护局
29九月2016
想知道是怎么一回事?旅行社说领事馆怀疑我不是在那个公司上班的,说现在再补一点我在公司里面的证明,就是曾经代表公司签的合同来证明,有机会申诉成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