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大学同班女同学想带01年出生的女儿一起去
德国自助游,上海户口,护照里无拒签记录、过期的旧护照里有过
香港和
泰国签证记录,她LG不和她们同游。按德签的规定:这种情况必须要孩子的父亲亲自到领事馆签署一份同意的声明。我那位同学,虽然存款和积蓄多,但一直频繁跳槽、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都不长,她担心这样的情况会被怀疑“工作不稳定”,而且“工作不稳定还要独自一人带个6岁孩子一起走”。但她LG从94年开始就一直在上海新锦江大
酒店采购部工作,既然她LG必须和她一起去
签证处签声明,在她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假如再请她LG单位开一份证明,证明LG已在那里工作了13年,由此来证明LG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样会更有助于她和女儿顺利通过
签证呢、还是反而会让VO觉得“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