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台湾自由行入台证可以自己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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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以下简称个人旅游)申请程序及发证作业等相关规定,特订定本须知。
二,申请对象:大陆地区人民居住于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许可来台从事个人旅游:
(一)年满二十岁,且有相当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银行核发金卡或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其直系血亲及配偶得随同申请。
(二)十八岁以上在学学生。
三,申请方式:以电脑登录方式至本署「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线上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线上系统,网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 ?mp = mt)作业平台进行申请。
四,应备文件:
(一)申请书:于本署线上系统进行申请人资料登录,免列印纸本。
(二)大陆地区所发生效力尚余六个月以上之大陆居民往往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签注事由为「G」(个人旅游)之通行证签注页。
(三)最近二年内二吋白底彩色照片。检查附照片应依国民身分证规定办理,并应能辨认与持同行人同为一同人。
(四)资格证明文件:
1,以第二点第一款资金申请者,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有效之财力证明文件之一。但最近三年内曾经许可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且无违规情形者,免附:
(1)最近三个月内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有新台币二十万元(或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存款证明或帐户流水单(须盖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章戳),且存款期间须达一个月以上。
(2)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等级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无限卡(Infinite)之证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扫描电子档。
(3)最近三个月内开立立年工资为新台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以上的薪资所得证明文件(shall加盖公司章戳,开立日期及任职期间一年以上的薪金证明)。
(4)其随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选附属与申请人之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公务机关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证明或同户者之全户户口簿)。
2,以第二点第二款资格申请者,申请时应具备目前就读学校之有效学生证或最近三个月内开立之在学证明,其未满二十岁者应加附直系血耐尊亲属同意书。
(五)请于本署线上系统登录预定来台起司年月日。
(六)紧急联络人(请依下列规定于本署线上系统详细登录紧急联络人资料):
1,紧急联络人以已成年之大陆地区亲属担任为原则。
2,申请人无大陆地区亲属可担任紧急联络人者,由大陆地区组团社负责人或主管担任紧急联络人。
3,紧急联络人不可由同行来台之大陆地区亲属担任。
(七)大陆地区随同亲属:申请人有直系血亲及配偶随同者,应于本署线上系统登录随同亲属个人资料。随同亲属则免登录本项资料。
(八)已投保旅游相关保险之保单或证明文件:
1,保险内容应包含旅游伤害,突发疾病医疗及善后费用,其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二百万元(或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及突发疾病所致之医疗费用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其投保期间应包含核准来台停留期间。
2,保单内容应载明申请人个人姓名,投保项目及保险额度。
3,保单内容若未逐一载明申请人姓名者,应加附盖有保险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章之申请人名册。
(九)大陆地区人民为在往返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外国或第三地区民用航空器服务之机组员或大陆地区人民为在往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非营利性商务(公务)包机服务之机组员,因飞航任务已持有入境境许可证者,获另申请观光事由来台,并检附附切结书具结「以观光事由申请来台,原飞航任务事由之入入境许可证暂停使用」等文字;已持有观光事由而有效之入射场许可证,因工作需要须以飞航任务事由申请来台者,应检附切结书具结「不以观光事由之入入境许可证来台从事飞航任务,亦不持凭飞航任务事由之入入境内许可证来台观光“等文字,始得不缴销观光事由之入入境内许可证。依从台事许,据以持证入出境许可证入出境。
(十)领队未以带团身分,而系以个人旅游申请来台者,于申请时并检附切结书具结“不持凭个人旅游事由之入入境外许可证来台从事领队业务”等文字,始得不缴销该领队入出境许可证,并核发个人旅游单次入出境许可证。
(十一)其他证明文件。
五,申请程序及发证方式:
(一)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个人旅游业务,及已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至本署线上系统申请;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代为申请。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备妥应备文件向大陆地区组团社提出申请,由大陆地区组团社使用本署线上系统(离线版)登录申请人资料,并将第四点规定之应备文件正本扫描为电子,传送台湾地区旅行社办理。
2,台湾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于核对大陆地区组团社传送之资料无错后,即可至本署线上系统进行申请(于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资料需为正体字),依序取得当日或次日以后之配额,经本署审核许可并由台湾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完成缴费后,即可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档案格式为PDF档)。
3,未检附照片,有效之通行证“G”签注或财力证明者,不予受理。
(三)发证方式:
1,由台湾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并自行列印,寄送大陆地区组团社转发申请人持证入境。
2,由台湾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并送送大陆地区组团社,由大陆地区组团社列印入出境许可证,转发申请人持证入境。
3,为维护入境境内许可证之列印品质,台湾地区旅行社,旅行业全联会及大陆地区组团社应使用最新版本PDF阅读软件读取及列印入境境许可证电子档。
4,列印本署线上系统核发之入境境许可证时,请使用A4白色纸张,并以雷射印表机单证彩色满版列印(不得使用回收纸或双面列印)。
(四)申请案已完成申请程序者,不得申请变更主申请,随同人员及增加随同人员。
六,个人旅游每日申请数额,依内政部公告办理。
七,相关事项:
(一)许可证费用:
1,单次入场境许可证:新台币六百元。
2,一年逐次加签证:新台币六百元。
3,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新台币一千元。
(二)审核及补期期间:审核期间为二个工作日。但不含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时间及下列补期期间:
1,文件不全经通知补正者,自本署通知补正之日起始一个月内未补正者,将不受理予以退件。
2,旅行业于通知补正当日下午五时前补正者,当日即继续审核;如逾下午五时始补正者,则于次一工作日继续审核,审核期间并重新计算。
(三)许可证种类及效期:
1,单次入出境许可证:自核发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2,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自核发日起一年内有效。
3,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大陆地区人民最近十二个月内曾来台从事个人旅游二次以上(不含随同直系血亲及配偶来台旅游次数)或持有经大陆地区核发往来台湾之个人旅游多次签,得发给多次入出境许可证,自核发日起一年内有效。
4,申请人应持有本署核发之单次,逐次加签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及大陆地区所发尚余效期六个月以上之通行证,经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四)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