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格合适的机票,在送签前就把机票出了,机票是不退不改签的,发现有两个送签材料不知是否需要做份情况说明。1、孩子的护照人签名处有我代签名,德签关于护照原件有指出“任何情况都不允许未成年人父母代替其在护照签字处签字”,由于孩子护照是在2008年办理的,当时在出入境处工作人员说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在护照签名处签名,并且当时并不知道德签关于护照签名的有关规定,现如今也只能附上说明了吧,这会影响顺利出签吗?2、本人四年前有过两次
德国申根签,当时先生在
德国学习所以办理的是探亲,这份
签证是在旧护照内,新护照没有此项记录,原本想复印一份一起递交,但又怕vo误认为我先生还在
德国,这次带孩子出游目的不明确,大家觉得我是不要复印原来德签记录递交,还是递交另附上一份情况说明,我先生早已经回国目前在国内工作,此次出游是单纯带孩子旅游,把这一情况说明一下怎样?有时觉得这会不会画蛇添足呢?大家帮我分析一下吧,毕竟机票出了很怕德签不过,伤不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