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女,白本,九月底十月初 趁着十一准备去
德国 法国 瑞士 奥地利之类的自驾游。。。。。。同行还有三人,户口四川 现住北京,
德国大使馆网页上如此写的:“如常住地与户口本或者护照出具地不符,申请人须提供常住地证明(如附有现居住地址的暂住证明、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和工作合同等)。”这列举的三样是都需要么?还是其一即可? 顿号使用像是缺一不可啊!但是常理来说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和暂住证明又是两种东西啊!现在问题是 北京今年改革 说租赁房屋的合同必须到房管局备案以后才给办啊,这一办 房东就要交税 于是她就不给我办暂住证啊!现在就有几个问题要问: 1、 非京籍在京办 暂住证是否是必须?只提供三年工作合同可不可以?2、 如果必须,以借住亲戚家名义去办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