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机场里面有退税处之类的,不知道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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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持下列證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之外籍旅客:
‧非中華民國之護照。
‧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旅行證。
‧入出境許可證。
‧臨時停留許可證。(註:僅限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申辦退稅,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之相關規定。)
二、申請購物退稅條件:
外籍旅客至貼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之特約商店購物,同一日向同一特約商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2千元以上,得於購物當日持入境證照向商店銷售人員申請開立退稅表單,並在90天內將隨行貨物攜帶出境者。
三、申請購物退稅地點:
1. 機場港口退稅:設置於機場或港口之退稅服務臺。
2. 現場小額退稅:貼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之特約商店。
3. 特約市區退稅:貼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
四、申請購物退稅程序:
1. 於行李托運前,持入境證照、退稅明細申請表至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掃描證照及退稅明細資料。
2. 退稅系統將顯示貨品是否須經海關查驗,無須查驗貨品者,可直接於e化自動退稅機具、退稅服務櫃檯辦理退稅。貨物須經海關查驗,請備妥下列文件,至海關櫃檯辦理:
‧查驗單(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列印)。
‧退稅明細申請表。
‧個人證照(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或臨時停留許可證)。
‧標註「可退稅貨物」及「證照號碼末四碼」之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
‧購買之特定商品。
3. 持憑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退稅服務櫃檯列印核發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向設置於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指定銀行或現金櫃檯申領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