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L签,
行程day1,2,3,4
香港-day5
澳门-day6
香港机场直飞内地。
我是新版电子ic卡港澳通行证,一次
香港签注一次
澳门签注。这样的
行程可以么?
我看了大家说的
香港——
澳门——
香港,7天之内各用一次签注的帖子们啦。但是我淘宝上买送关的时候,一个大卖家确定以及肯定的告诉我,我的通行证需要两次
香港,一次
澳门,我仔细问她,她就说我不听话,
澳门回来的时候进不来
香港别找她。。。我当然觉的她也不一定靠谱,但是又想加签注也不是她加,应该不是她赚我的钱。那会不会是新版电子通行证在过关方式上有什么不同?比如说我刷了一次出入境,再刷就无效了之类的。
请大家帮忙看看,我要不要再去加签一次,有什么问题没有。
这次去续签,查询了上次的记录,也是类似LZ的 内地-港-澳-港-内地
为了保险,还是办了两次港签,结果发现还剩一次港签(已过有效期)
且港澳港都是人工通道,第二次入港本来可以自助,但不会用,卡住了,只好回人工通道
因为一直没有确定的答案,为此还提前注销了一次港签,这样前后就有两次浪费了,可惜!
港澳港允许二次入境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见香港入境事务处理论上澳门如果允许多次入境的话,8天内是允许反复出入境的为什么是8天?如果第7天回来,会多给一天,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http://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overseas-chinese-entry-arrangement.html#aa
因 私 訪 港
附 帶 行 程根 據 現 行 安 排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雙 程 證 及 有 關 簽 注 。 一 般 而 言 , 持 有 有 效 簽 注 的 內 地 旅 客 ,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會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入 境 香 港 , 而 逗 留 期 限 是 會 按 所 持 簽 注 類 別 而 定 。 至 於 有 關 簽 注 的 使 用 次 數 , 可 以 是 一 次 有 效 、 兩 次 有 效 、 或 多 次 有 效 。鑒 於 上 述 人 士 在 訪 港 期 間 , 或 會 順 道 到 鄰 近 地 區 ( 如 澳 門 註 1 ) 或 境 外 短 暫 觀 光 ( 包 括 乘 船 往 公 海 遊 覽 ) , 為 方 便 這 些 內 地 訪 客 完 成 上 述 「 附 帶 行 程 」 後 取 道 香 港 返 回 內 地 , 本 處 有 下 列 措 施 :持 有 一 次 或 兩 次 有 效 簽 注 的 旅 客 , 完 成 「 附 帶 行 程 」 再 抵 港 時 的 日 期 早 於 前 次 入 境 時 獲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 而 該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本 處 人 員 將 再 次 給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 讓 該 旅 客 入 境 ( 例 如 離 境 前 所 享 逗 留 期 限 為 五 月 八 日 , 再 抵 港 日 為 五 月 四 日 , 旅 客 可 獲 准 入 境 逗 留 至 五 月 八 日 ) ;如 持 有 一 次 或 兩 次 有 效 簽 注 的 旅 客 再 抵 港 日 剛 好 為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的 最 後 一 天 , 而 該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本 處 人 員 將 給 予 額 外 一 天 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其 取 道 本 港 返 回 內 地 ( 以 前 述 例 子 , 如 再 抵 港 日 為 五 月 八 日 , 一 般 將 可 獲 予 逗 留 至 五 月 九 日 ) 。如 旅 客 持 有 多 次 有 效 簽 注 ( 持 赴 香 港 1年 多 次( 限 每 周 一 次 )“個 人 旅 遊”簽 注(簡 稱 「 一 周 一 行 」 簽 注 )以 及 有 效 期 為 三 個 月 的 「 探 親 」 簽 注 除 外 ) 完 成 「 附 帶 行 程 」 後 再 抵 港 , 而 該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本 處 人 員 將 根 據 其 簽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給 予 該 旅 客 入 境 。如 旅 客 持 有 有 效「 一 周 一 行 」 簽 注 完 成 「 附 帶 行 程 」後 再 抵 港 , 而 該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本 處 人 員 將 根 據 以 下 情 況 給 予 該 旅 客 入 境 註 2 :若 再 抵 港 時 的 日 期 早 於 前 次 入 境 時 獲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並 在 同 一 個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內 , 本 處 人 員 將 再 次 給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讓 該 旅 客 入 境 ;若 再 抵 港 時 的 日 期 不 在 同 一 個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內 , 本 處 人 員 將 根 據 其 簽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給 予 該 旅 客 入 境 ;「 附 帶 行 程 」 以 返 回 內 地 後 結 束 。
註 1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持 有 雙 程 證 而 沒 有 赴 澳 簽 注 的 內 地 居 民 , 澳 門 當 局 將 不 允 許 其 經 香 港 進 入 澳 門 。
註 2 :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起 實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