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理由是第九条“
签证到期前离开
申根国意愿缺乏充分证明”
我是打算和姑姑两个人去,我在深圳姑姑在福州,我们分开递的申请,互相填了同行人。我的上个月底就递交了,一直是在审理中。姑姑这周一递上去,周二接到电话调查,问她都准备去哪些城市游玩计划,她说了几个城市,然后说她自己不太懂英文,
行程都是我这边做的,她是跟着我玩的。结果周三出签就被拒了,第九条。我的
签证在她出结果第二天也出来了,同样的理由被拒。估计可能就是等着姑姑的资料再决定我的是否给过呢,我连电调都没有。
我白本未婚女,国企主管,银行卡现金余额10w+,公司出了在职证明和保留职位声明,我还提供了房产证。
姑姑生意人,户口在福建,提供了一处房产证明和一张15w+的银行卡,当时办理时由于在外地出差,还有几处房产和名下几家店铺的营业执照没有提供。
酒店机票都已经定好了,2月12日走,
行程也列的很清楚。
请问我这种情况是选择申诉,把姑姑这边财产证明什么的强调下,说不会离开
中国,再强调下我自己事业发展很好也一定会回来,还是直接把我们俩材料整理一遍,补上财产证明什么的一起递二签呢?
大家觉得哪种好些,或者还有什么其他建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