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下我的情况:
25岁白领单身女,白本,无房无车存款不多,月薪也只有4000,但工作还算稳定
我的
美国朋友邀请我去玩,为我支付来回机票且提供在
美国期间的住宿
这种情况下, DS-160里有一项person/Entity who paying for your trip我到底应不应该填我朋友呢?
现在主要矛盾是:
1,因为自己财力情况不够雄厚,担心不足以证明支付能力而被VO pass (为此我还请老爸提供了他的财产证明并写了一份担保信,说如有任何问题他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2,但如果我写了朋友帮我承担旅行开销,又会不会容易使VO怀疑我有移民倾向啊?因为邀请我的
美国朋友是单身男,年纪与我相仿
拜托大家,帮忙参考一下啊,马上就要签了,谢谢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