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条件如下: 女,28岁 ,未婚,初中,无房无车,年收入10左右,有个交往4年的
西班牙男友,但是他不去
有15万定期存款,活期账户上现剩余30几万,做贸易就常有外国客户汇过来的货款,所以银行流水账单上每个月都有进入和取出从几十万到几千的记录
曾在广外培训过英语和
西班牙语,之前在外企做过2年
西班牙语翻译,今年自己注册了
香港公司,和南美客户做些小贸易,无其他员工
护照上有2011年
西班牙3个月的
申根签证,2012
泰国签,今年7月签到了1年有效的
澳大利亚旅游
签证,但是澳洲还没去
在
美国,有个认识了5年关系很好的南美客户,持有
美国10年的旅游
签证,并且在佛罗里达买了房,愿意提供住宿给我,和邀请函,,面签时我是否可以向VO提这情况?
因为有个同样是单身25岁的女性朋友,上星期签到了
美国旅游
签证,我是否可以在
签证材料上写明是和她一起旅游?
请大侠指点,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