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表格第18项,Spouse's Full Name( Even if divorced or seperated. Include maiden name)是否是说,尽管已经离婚或分居,还是需要写下前伴侣的姓名?
2:如果未婚夫是
美国人,但是在
中国工作,是否需要在表格第37项作出相应选择?如果这样写了,会不会给我的旅游
签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如果说明未婚夫是
美国人,会一起回去
美国旅游访友,会不会让VO感觉有移民倾向啊?
4:有
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是否会对
美国旅游
签证有帮助?
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