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白本的父母一同办理
日本三个月单次
签证。我的户口上大学时就迁出了,后来家里那本有迁出页的老户口本也丢了,父母补办的户口本就没有我的信息。农村的孩子,那时候也没有什么出生证明,也不是独生子女。现在办理
签证的旅行社说,原籍居委会开具的关系证明“没有法律效力”,
日本大使馆不承认,一定要当地公安局开具。可问题是现在公安局明确规定不再开具这种关系证明,让我们去居委会。旅行社又说必须让我们找关系,搞到公安局的证明……我个人觉得,领馆的要求按理说是不应该违背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吧?公安局既然已经明确说不再开了,领馆怎么会一定要求申请人出具这种没法出具的证明呢?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