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the toll roads的Notice of Delinquent Toll Evasion,居然说我半年前在加州的Catalina View Line逃了4块5的高速费,我这才明白上个月dollar无故在我信用卡上扣我25块是啥缘由。
作为一个在伟大祖国交那么多年高价高速费的良民司机,怎能接受对我个人品行这种无端的污蔑。
虽然水平很次,但我还是用我学了小10年的蹩足英语给the toll roads搞了一封信过去,主要说明和申诉了两点理由:
1、孙子们没有尽到明示告知的义务,我查了地图,确实在那段时间走了那条路,但当时我并没有发现任何的收费卡或缴费机,也没有任何的牌子表明我正在行驶在toll way上,可以说是想给钱都无门,从昨天起我才知道有fastrak这玩意,但作为一个旅行者,怎么可能提前知晓如此多的细节。我google一下,发现很多
美国自己人都在这条路上着了道,可以说这完全就是the toll roads给加州以外的旅行者设的一个套,没有明示的收费卡、缴费机,toll fee绝大部分靠fastrak交,错过就必须付penalty,什么玩意啊!
2、作为被诉的我,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完整的知情权。the toll roads发现我没交高速费后,必然联系了我的租车公司dollar,我在dollar留了我的联系方式,the toll roads此时就应该通知我,而不是等到半年之后找我既收路费还外加罚金和滞纳金!完全是the toll road和dollar不作为的结果。更可笑的是,信里写着1月13号是最后期限,如我不交他们就提交加州DMV,将附带民事责任起诉我了,我特么 1月14号才收到的信,让我咋弄?
由于是首次与the toll roads交涉,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措辞尽可能的友善,表示4块5的高速愿意缴纳,但罚金和滞纳金基于上述2个理由,the toll roads过失在先,我没有缴纳的义务。
但目前为止未收到其回复。由于这个月底还将去美,有几个问题请教各位资深穷友:
1、我的做法算是积极应对处罚了,并没有主观逃避惩罚的倾向,如此问题在我月底赴美前无法解决,是否会影响我在
纽约的入境?
2、信中提交DMV的期限是1月13号,但我在the toll roads上查询后的最后期限是1月22号,自罚单开出正好是一个月的期限,到底以哪个期限为准?
3、我此时已经提交了dispute,这个事是不是就已经进入proceeding,最后期限就会被suspend了,直到他们出具调查意见?如果调查意见22号之前不出来,罚金是否还会增加?
4、如果他们的调查结果我不满意,为了不影响我赴美,我是不是先认怂把钱交了完事,回头再向DMV和加州政府投诉the toll roads和dollar?亦或还是死抗不付款,投诉到满意为止?关键是在投诉期间是否影响我再次入境
美国。
5、向DMV投诉本人是否需要walk in,还是书面材料就可以处理?
先拜谢各位穷友,盼各位给多支支招。
1 楼主现在的表态是正确的 愿意补交过路费 但不认罚。认罚就表明自己admit violation, 这个就会有记录
2 All suspects are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不经法庭判决任何人不能说你有罪, DMV只能citation.
3 如果DMV起诉,你会接到法院传票,通常有两种选择,签字放弃抗辩权利交罚款滞纳金, 或是应诉。
4 如果不想留案底 在法庭所在地找个律师 一般3-400块搞定。律师有可能庭前和prosecutor达成plea bargain 控辩交易, 辩方给法庭donation($$), 控方撤诉。
5 虽然只是件轻微违法事件,但法庭上适用一切刑诉程序,被告享有一切宪法赋予的权力,包第6修正案之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应有权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 为了4块5的案子,法庭不太可能提供陪审团,所以此案刑事部分很有可能被dismii,进而转为纯民事案子。
6 民事案子 法庭会息事宁人 最后判你支付一个可接受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