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问题在此:
http://ask.qyer.com/question/804727.html1. 因为
酒店预订取消不及时被扣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是否有条款适用于这类问题?作为消费者,在还没有获得所购买的服务之前,是否有获得全额退款的权力?
2.
酒店的预订取消时间设定长达28天,是否合理?我能理解并接受一定长度的预订取消时间,用于保护
酒店的合理利益。但时限设定为28天,意味着消费者需要为28天内的意外承担全部风险,这样的协议条款是否对双方公平?
貌似大家都有不看原帖的习惯,补充说明一下:
1. 在预定时,并不知道是提前28天,一半是因为
Booking页面没有明确展示,一半是我们自己疏忽没详细看预订确认邮件;
2. 第二个问题,是纯粹讨论这个协议条款的公平、合理性。并不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代表是合法合理的。